健行科技大學
健行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EXTENSION EDUCATION CENTER, UCH
專業技能/證照/公職/培訓中心
政府委訓 職前訓練
訓練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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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班別及時間:
點選班別名稱可前往報名頁面,填寫報名資料送出後,服務人員將儘快與您連繫!
班別名稱 人數 時數 訓練期間 上課時間 自行負擔費用
二、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三、辦理目的:
(一)結合民間訓練資源,提供民眾多元訓練管道。
(二)協助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增強就業職能、提昇職場競爭力,並順利就業。
(三)因應職場變遷,面對社會經濟結構轉變及科技技術之發展,培訓多重專業知能,滿足個人生涯規劃發展。
四、參訓資格:
(一)區分「青年專班職業訓練」與「失業者職業訓練」:
   1、青年專班職業訓練
   (1)年滿15歲以上,具良好口語表達、溝通能力之失業者,並以15歳以上29歳以下青年優先,未招足額時,至多開放30%予其他年齡條件之失業者參訓,前項所稱30%係以開訓日實際青年報到人數計算,非採用招訓目標人數計算。
   (2)參訓者須經甄試錄訓小組(由訓練單位邀請相關事業單位、職訓中心或就服中心人員組成)甄試通過。
   2、失業者職業訓練(大專以上學歷)
   (1)年滿15歲以上,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2)需具基礎電腦軟體操作能力,具良好口語表達與溝通能力者尤佳。
   3、失業者職業訓練
   (1)年滿15歲以上,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身心障礙失業者及長期失業者優先錄取參訓(名額各3名,長期失業者其失業週數達52週以上)。
   (2)需具基礎電腦軟體操作能力,具良好口語表達與溝通能力者尤佳。
(二)參訓者結訓後須以就業為目標,無就業意願或有升學計畫者請勿參訓。
(三)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四)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五)參加本培訓須配合本校及桃竹苗分署之就業輔導及訓後追蹤,並需於開訓當日簽訂切結書,如無法配合就業輔導作業者將不予錄取。
五、報名方式及上課地點:
(一)電話報名:健行科技大學 03-4581196 轉 3771~3772
(二)線上報名:臺灣就業通 線上報名:http://www.taiwanjobs.gov.tw
(三)上課地點: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29號 健行科技大學
(四)報名起訖日:自即日起可先預約報名
(五)甄試日期:確定後通知
(六)甄試方式:於甄試當日,以筆試、資料審查與口試方式進行。
(七)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適訓推介,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推介單,持推介單參訓者將納入綜合評量。
六、課程內容:
 請點選課程名稱參閱網頁介紹。
七、訓練費用:
(一)政府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對象:
1.就業保險人非自願性或自願性失業勞工。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如下表。
1.獨立負擔家計11.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2.中高齡 (45歲至65歲)12.無戶籍國民
3.身心障礙13.無國籍人民
4.原住民14.因犯罪被害者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15.因重大災害受災者
6.長期失業16.受貿易自由化影響者
7.二度就業婦女17.自立少年
8.家暴或性侵害被害人18.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更生受保護人19.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10.新住民 
(二)具備上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三)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註1】參訓者在開訓後5日內,如檢具上述特定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單位初審符合者,得先免繳自繳費用,由本單位函報桃竹苗分署複審,如日後與桃竹苗分署審核結果不同者,參訓者應再補交自行負擔招生簡章所列個人 訓練費用。
【註2】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八、申請生活津貼:
(一)職業訓練受訓學員生活津貼之請領分為參加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性失業者(如後續加入職業工會即非屬失業勞工身分,無法以原身分開立推介單),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辦法申請之特定失業者,如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尚未取得本國國籍之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前述對象者,請於報到參訓後15日內出具證明向本單位申請。
※長期失業者: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且於開訓前一個月內至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
(二)非自願性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須於報名截止日前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持「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附收據」(1式3聯),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再由勞保局審核、逕發。如同時具有非自願離職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身分之失業者,應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保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之1及第33條規定,不予核發或撤銷,並追繳已核發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補助限制: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不得請領。(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得適用本辦法)
2.二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含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依據本辦法第29條規定)。
3.「失業者」身分應不具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職業工會、裁減續保與農漁保除外)。
4.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如有受僱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事實者,即認定為提前就業,應依規定辦理退訓,爰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退訓之日起停止發放。
5.領取津貼者經原發給津貼單位予以撤銷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屬不實領取經撤銷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其他
(一)報到時需繳交資料。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1吋照片1張。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1份(請帶身分證、印章至當地勞保局申請)。
4.符合特定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1份(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等)。
(二)經甄試合格且錄取之學員,須填寫參訓學員聲明書、參訓契約書及參訓學員基本資料卡,拒絕填寫者不得參訓。
(三)參訓者之資料將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後續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訓練課程如有異動,隨時於「臺灣就業通」更新,請上網查閱,網址:http://www.taiwanjobs.gov.tw,或逕洽本中心。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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