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別名稱 | 人數 | 時數 | 訓練期間 | 上課時間 | 自行負擔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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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別名稱 | 人數 | 時數 | 訓練期間 | 上課時間 | 自行負擔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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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電話報名:健行科技大學 03-4581196 轉 3771~3772 |
(二) | 線上報名:臺灣就業通 線上報名:http://www.taiwanjobs.gov.tw |
(三) | 上課地點: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29號 健行科技大學 |
(四) | 報名起訖日:自即日起可先預約報名 |
(五) | 甄試日期:確定後通知 |
(六) | 甄試方式:於甄試當日,以筆試、資料審查與口試方式進行。 |
(七)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適訓推介,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推介單,持推介單參訓者將納入綜合評量。 |
請點選課程名稱參閱網頁介紹。 |
(一) | 政府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對象: 1.就業保險人非自願性或自願性失業勞工。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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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具備上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 ||||||||||||||||||||
(三) |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 ||||||||||||||||||||
【註1】 | 參訓者在開訓後5日內,如檢具上述特定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單位初審符合者,得先免繳自繳費用,由本單位函報桃竹苗分署複審,如日後與桃竹苗分署審核結果不同者,參訓者應再補交自行負擔招生簡章所列個人 訓練費用。 | ||||||||||||||||||||
【註2】 |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
(一) | 職業訓練受訓學員生活津貼之請領分為參加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性失業者(如後續加入職業工會即非屬失業勞工身分,無法以原身分開立推介單),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辦法申請之特定失業者,如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尚未取得本國國籍之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前述對象者,請於報到參訓後15日內出具證明向本單位申請。 ※長期失業者: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且於開訓前一個月內至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 |
(二) | 非自願性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須於報名截止日前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持「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附收據」(1式3聯),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再由勞保局審核、逕發。如同時具有非自願離職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身分之失業者,應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保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之1及第33條規定,不予核發或撤銷,並追繳已核發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三) | 補助限制: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不得請領。(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得適用本辦法) 2.二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含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依據本辦法第29條規定)。 3.「失業者」身分應不具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職業工會、裁減續保與農漁保除外)。 4.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如有受僱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事實者,即認定為提前就業,應依規定辦理退訓,爰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退訓之日起停止發放。 5.領取津貼者經原發給津貼單位予以撤銷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屬不實領取經撤銷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 | 報到時需繳交資料。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1吋照片1張。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1份(請帶身分證、印章至當地勞保局申請)。 4.符合特定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1份(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等)。 |
(二) | 經甄試合格且錄取之學員,須填寫參訓學員聲明書、參訓契約書及參訓學員基本資料卡,拒絕填寫者不得參訓。 |
(三) | 參訓者之資料將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後續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
(四) | 訓練課程如有異動,隨時於「臺灣就業通」更新,請上網查閱,網址:http://www.taiwanjobs.gov.tw,或逕洽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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