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人員普考—地政士
認證簡介
地政士,即過去習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才能執業,業務範圍包含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
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考試內容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1.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專業科目
(2)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3)土地法規。
(4)土地登記實務。
(5)土地稅法規。
職涯規劃
不動產產權審核/估價師、代書/地政士、不動產/商場開發人員、不動產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