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人員高考—會計師
認證簡介
所謂會計師,即是一門專業,其工作範疇包括財務、會計、成本、審計、稅務策劃、投資分析及管理等。
會計師是會計系必備的專業證照,通過會計師考試除了對個人會計及審計專業的一項肯定,實質工作上也有加值及助益,更重要的是於會計師事務所或一般企業中取得專業證照在個人升遷上也因此獲得加分,若想自行執業或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考取會計師便成為必要的程序,且取得CPA的專業證照,三條亮眼的道路可任您選擇。
通過會計師考試者,除可投入會計師行業外,其未來工作的選擇性亦相當廣泛,也可在證券業、財務管理、金融業、電腦資訊業、學術界及一般公司行號中發展。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8條規定:
(一)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二) 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考者,於保留期限屆滿前不受此限。
3.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4.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考試內容
1.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專業科目:
(2)中級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表分析)。
(3)高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4)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5)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6)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7)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考試地點
分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三考區舉行。
職涯規劃
分析管理會計資訊、代辦會計相關事項、財務報表分析、規劃檢討會計作業流程、結帳作業與帳務處理、會計或審計專業知識、會計核算和帳務處理、會計清算╱設計、會計管理╱調查、會計整理╱鑑定、編製帳務報表、金融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