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青年自主學習獎勵方案:補助辦法公告連結
獎勵對象為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之青年(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曾參加並完成本推廣中心之學分班課程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學分,每學分以3,500元為上限,所修學分費未達3,5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補助。當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申請。 實際經費申請,以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公告為主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