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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訓 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

113年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

一、目標:

為鼓勵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強化自身技能並提升就業能力,提供本市上開對象參加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分費補助,以協助其提升職能並順利就業,特訂定本方案。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補助對象及資格:

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之青年或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年齡計算以開課日未滿30歲及年滿45歲為基準),且完成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以下簡稱本方案青年或中高齡者)。

四、補助範圍:

本方案所稱推廣教育學分班,指由國內依法立案之大學(含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所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

五、補助標準: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學分,每學分以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為上限,所修學分費未達3,5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

六、申請方式:

(一) 本案申請檢附文件如下:

  1. 補助申請書。
  2. 切結書。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學校開立之繳費證明
  5. 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學分證明影本。
  7. 載明課程起訖日期、學分費用之課程簡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本方案青年或中高齡者於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並取得學分證明後,應於取得學分證明之翌日起 90 日內(日期計算以學分證明書所載期日為準),備妥上開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送或委託他人送至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三)本方案青年或中高齡者未依前2款辦理,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不予補助。

(四)本方案受理截止日期為113年12月15日止。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受理案件。另113年12月16日以後之案件,視114年計畫核定情形於114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五)申請人得於受理文件 30 日後於「青年安薪讚就業大滿貫」(網址:https://homerun.tycg.gov.tw/)網站查詢案件審核結果。

七、 本處為協助本方案青年就業,得提供推介就業、職涯導引、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提供選擇職業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八、本處為查核本方案實際執行情形,得以電話抽查,青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申領本方案補助之青年或中高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處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未取得學分證明。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修讀課程或代他人修讀課程。

(四)領取學分費補助,已超出其實際負擔費用。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查核。

(六)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七)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八)已申領「桃園市政府113年度補助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學分費。

(九)曾申請本方案並領取補助金之相同班名學分班課程,不得申請。

(十)其他違反本方案相關之規定。

領取前項補助者,經本處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本方案奉核定後,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上開補助相關規定及辦法,請依《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公告為準: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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