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程適用《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114年「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學分費補助。】
補助對象及資格: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之青年或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年齡計算以開課日未滿30歲及年滿45歲為基準),且完成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最高補助3學分,每學分以新臺幣3,500元為上限,所修學分費未達3,5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 申請方式:本人申請。
(一)申請資格:
於 114 年 1 月 1 日起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者,並取得學分證明書者(日期計算以學分證明書所載期日為準),請於取得學分證明書次日起 3個月內申請。
(二)申請人至「青年安薪讚就業大滿貫」(網址:
https://homerun.tycg.gov.tw/)依網站申請說明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文件或填寫本方案申請書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送或委託他人送至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 650 號 2樓,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學校開立之繳費證明。
3、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4、學分證明。
5、課程簡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須載有課程起訖日期、學分費用)
(三)本方案申請人未依前項方式辦理,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依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不予補助。
申請人得於受理文件30日後於「青年安薪讚就業大滿貫」(網址:
https://homerun.tycg.gov.tw/)網站查詢案件審核結果。
本方案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受理案件。停止受理後之案件,視 115 年計畫核定情形於 115 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申領本方案補助之青年或中高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處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未取得學分證明。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修讀課程或代他人修讀課程。
(四)領取學分費補助,已超出其實際負擔費用。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查核。
(六)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加保「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者,不予核發)。
(七)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八)已申領「桃園市政府 114 年度補助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學分費。
(九)曾申請本方案並領取補助金之相同班名學分班課程,不得申請。
(十)其他違反本方案相關之規定。
領取前項補助者,經本處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上開補助相關規定及辦法,請依《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公告為準: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