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資訊:中華民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www.labor.gov.tw/index.jsp
----------------------------------------------------------------------------------------------------
【本課程適用《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113年「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學分費補助。】
■補助對象及資格:設籍桃園市且年滿18歲至未滿30歲之青年或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年齡計算以開課
日未滿 30 歲及年滿 45 歲為基準),且完成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5 學分,每學分以新臺幣(以下同)3,500 元為上限,所修學分費未達 3,500 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
■申請方式:應於取得學分證明翌日起90日內,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收,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補助:
1.補助申請書。
2.切結書。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學校開立之繳費證明。
5.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學分證明影本。
7.載明課程起訖日期、學分費用之課程簡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本方案送件截止日期為113年12月15日止,逾期送件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受理案件。另113年12月16日以後之案件,視114年計畫核定情形於114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申領本方案補助之青年或中高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處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未取得學分證明。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修讀課程或代他人修讀課程。
(四)領取學分費補助,已超出其實際負擔費用。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查核。
(六)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七)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八)已申領「桃園市政府 113 年度補助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學分費。
(九)曾申請本方案並領取補助金之相同班名學分班課程,不得申請。
(十)其他違反本方案相關之規定。
■上開補助相關規定及辦法,請依《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公告為準: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官網。